山西省晋城市锅炉污染防治细则
近期,,,,,,,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《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》,,,,,,,全文包括18条规定,,,,,,,内容如下:
1、为改善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,,,,,,,防治燃煤导致的大气污染,,,,,,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唬;;;し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笃廴痉乐畏ā返确伞⒎ü妗⒄策的规定,,,,,,,结合本市实际,,,,,,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。。。。。
2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晋城市全市范围。。。。。。
3、市人民政府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,,,,,,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各自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责任。。。。。。
4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燃煤污染防治的鼓励政策,,,,,,,加大资金投入,,,,,,,支持节能改造、热源建设、新能源、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,,,,,,,逐步削减燃煤量,,,,,,,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,,,,,,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。。。。。。
5、环境保唬;;;ば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唬;;;ぜ喽焦芾碇霸鸬牟棵庞Φ苯⑷济何廴痉乐尉俦ㄖ贫龋,,,,,,鼓励民众对燃煤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,,,,,,,向环境保唬;;;ば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唬;;;ぜ喽焦芾碇霸鸬牟棵啪俦。。。。。。
6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,,,,,,,加强舆论监督,,,,,,,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。。。。。。
7、全市的煤炭消费总量实行减量控制。。。。。。新建燃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,,,,,,,新建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,,,,,,,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。。。。。。
8、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要求,,,,,,,城区人民政府、泽州县人民政府分别在市区建成区内划定“禁煤区”,,,,,,,完成所有燃煤设施以及除煤电、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其他煤炭“清零”任务。。。。。。“禁煤区”范围可根据大气环境保唬;;;ひ笫适崩┐。。。。。。其他县(市)按照管控燃料目录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,,,,,,,并全部取缔供热、供气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燃煤设施。。。。。。
9、“禁煤区”范围内除煤电、集中供热企业外,,,,,,,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禁止使用煤炭及煤制品;依法取缔“禁煤区”内煤炭经营场所,,,,,,,除用煤许可单位外,,,,,,,严禁非法经营销售煤炭及煤制品;
10、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、供气率,,,,,,,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,,,,,,,按期完成以气代煤、以电代煤工程,,,,,,,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,,,,,,,同步完成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取缔,,,,,,,不得再燃用散煤。。。。。。
11、市区建成区范围20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,,,,,,,其他县(市)县城建成区范围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淘汰。。。。。。
12、全市辖区内20蒸吨/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,,,,,,,并与环保部门联网,,,,,,,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,,,,,,,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。。。。。。
13、凡供热、供气管网到达区域,,,,,,,应按规定禁止新建、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。。。。。。市区建成区以及其他县(市)建成区范围不得新建燃煤锅炉,,,,,,,建成区以外的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/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,,,,,,,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。。。。。。
14、全市各类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按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,,,,,,,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依法责令停止使用,,,,,,,限期拆除。。。。。。
15、全市各类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,,,,,,,应逐步取消燃煤锅炉,,,,,,,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。。。。。。
16、在允许民用散煤使用的地区,,,,,,,按要求销售和使用硫份小于1%、灰分小于16%的民用散煤。。。。。。
17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有燃煤污染防治、控制二氧化硫的应急响应内容。。。。。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,,,,,,,生活及工业燃煤设施应按照要求实施限产限排,,,,,,,有效降低二氧化硫浓度,,,,,,,保障公众健康。。。。。。
18、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本单位环境保唬;;;ね窕喙艿囊螅,,,,,,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,,,,,,,密切配合,,,,,,,强化工作合力,,,,,,,确保任务按期完成。。。。。。对措施不力、进度迟缓、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。。。。。。
